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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启动C-DRG收付费改革试点:医院信息化可望增添数据规范新动力

2017-06-07 朱小兵 HIT专家网news

6月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深圳召开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改革试点启动会

6月2日至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深圳召开“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改革试点启动会暨培训班”。会议除了部署正式启动DRG收付费试点工作,另一大看点是,历经5年、包括全国最顶尖的735名临床专家在内的近千人参加研究的全国按疾病诊断相关组收付费规范(C-DRG)正式浮出水面。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出席启动会并讲话。围绕试点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财务司、体改司、医政医管局相关负责人分别发言,部署推进试点工作。深圳市作为试点地区代表作了发言。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张振忠、卫生发展研究中心支付制度与医学编码研究室主任江芹和副主任于丽华分别从C-DRG收付费规范的设计与实施、政府推行C-DRG的实施与管理、医疗机构推行C-DRG过程中的实施与管理,向来自广东省、福建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圳市等试点地区的近70名代表进行了培训。

 推进DRG收付费改革试点是今年医改的重点任务之一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指出,深化医改急需改革现行收付费方式。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是根据住院病人的临床相似性以及资源消耗相似性(即按照住院病人的疾病严重程度、治疗方法的复杂程度及资源消耗程度)分成一定数量的疾病组,并以组为单位制定医药费用标准进行收付费。按DRG收付费是现代化卫生经济管理工具,也是未来深化支付方式改革的必然趋势。通过打包收付费,将药品和耗材内化为医疗机构的成本要素,有利于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有效降低成本和提升服务质量的积极性,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医疗机构运行机制转换。开展DRG收付费改革是促进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破除以药养医的有效手段,是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有效途径。

王培安说,DRG收付费改革试点是今年医改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试点地区所在省份要大力支持试点地区工作,并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和医疗机构,根据国家试点要求开展试点。在这个方面,福建省做的比较好,已经明确福建省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州市第一医院和厦门市第一医院按照国家DRG试点要求开展试点。实际上此次是三个城市的公立医院和3个省市级医院同步开展试点,形成了“三+3”试点格局。

2016年10月1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召开的专题会议决定:将制订并发布《全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规范》,发布全国统一的“中国临床疾病诊断规范术语集”、“中国医疗服务操作项目分类与代码”、“病案首页”等,并将制订临床路径和质量控制措施等。会议同意将福建省三明市、广东省深圳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作为试点城市。可再考虑将条件成熟、积极性高的 1-2 个城市纳入试点。2017 年启动试点工作;2018 年做好评估; 2019 年试点城市力争扩大到 50 个;2020年扩大到 100 个城市左右。

 C-DRG收付费规范浮出水面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特别指出,为了做好试点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已经制定了C-DRG收付费规范,建立了一个覆盖全国的成本监测平台。接下来将在全国统一疾病分类与编码、统一手术操作编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统一病案首页等,使得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医疗数据的标准化,实现可对比、可分析的医疗大数据体系,不仅为DRG收付费改革服务,同时也为临床决策、医疗质量监管、辅助科研、个性化治疗等诸多方面提供有力支持。

负责牵头承担《全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规范(C-DRG)》研究机构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据张振忠介绍,C-DRG是国家卫生计生委财务司(原卫生部规划财务司)于2010年正式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立项,委托卫生发展研究中心牵头,组建了近千人参加的全国性大型研究组研究制定的,用于全国DRG收付费的规范。这是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320个《按病种收费技术规范》之后的又一个重要的收付费规范。

张振忠介绍,C-DRG的研制最早可以追溯到2007年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开展对国际DRG的相关研究,迄今已经10年有余。自2010年以来,组织了由730多名国家顶级临床专家和200多名来自医疗价格制订、医疗服务、医保、卫生经济和支付领域的专家,还有16个地区的城市和医院的专家,共同参与研制。C-DRG是在借鉴国际经验和我国部分省市推行DRG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医疗保障体系,以及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的实际,所创见的供全国范围应用的公益性支付、收费规范体系。

据介绍,作为C-DRG三个重要工具之一的临床疾病诊断规范术语集,经过临床专家的研究和评定,具备三大特点:一是源于临床医生,用于临床疾病诊断。二是一病一码,不会出现一个病分到不同部位的情形;三是由临床专家和病案专家将疾病诊断一一与国际《疾病分类与代码》进行了对应。同时,C-DRG在疾病诊断的分组原理上综合考虑疾病的严重程度、治疗方法的复杂度、资源消耗程度三大因素。

此外,C-DRG的另一个重要工具——中国医疗服务操作分类编码(CCHI),也是中国自主创新的首部医疗服务操作编码。涵盖所有临床服务操作项目(诊断、治疗、康复、中医)。同时也是每个操作对应一个编码。8位多轴的编码,预留了足够的扩充空间,每个操作包含“基本人力及耗时”、“技术含量”、“风险程度”等维度,将首先应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可用于DRG分组病案管理、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服务的补偿与支付、科研统计分析等。目前,CCHI已经被国际卫生组织(WHO)所接受,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国际医疗服务操作编码(ICHI)”

综合下来,C-DRG形成了“1311”体系。即:1套规范体系,指《全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规范》,包括分组手册、权重分册、支付与管理分册;3个基础工具,包括疾病分类与代码(ICD-10)、临床疾病诊断规范术语集、医疗服务操作码;1个成本平台,指全国医疗服务和成本监测与研究网络;1套收付费政策原则,指费率调整和收付费政策原则,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地情况与医保、物价等部门谈判协商定价。

张振忠表示,C-DRG的整体设计思路,就是最大限度地不给按项目收费留有余地。推行DRG收付费改革的关键在于,让治疗(药品、检查)成为成本,使得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同时通过降低医药耗材的采购成本,真正实现全成本管理。

“C-DRG的临床疾病诊断规范术语集的应用,在福建省三明市得到了升华。三明市将于7月1日正式启用C-DRG。”张振忠透露。

卫生发展研究中心支付制度与医学编码研究室主任江芹对试点工作的任务、目标、职责分工、部署阶段和费率制定等主要工作做了阐释。建议各试点城市政府牵头成立“市DRG收付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在此基础上明确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推进。比如,医保部门重点做好数据传输、费率制定、定价以及制定支付相关政策;卫生计生委重点做好地方“1311”体系规范与标准建设、医疗服务与质量控制、医疗服务相关工作;发改委和物价部门做好DRG定价与调价等。

 医院信息化可望获得标准化新动力 

事实上,当前医疗信息化,急需统一规范的疾病诊断术语规范、手术操作编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统一病案首页等。正如国家卫生计生委王培安副主任所指出,全国统一疾病分类与编码、统一手术操作编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统一病案首页等,使得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医疗数据的标准化,实现可对比、可分析的医疗大数据体系,不仅为DRG收付费改革服务,同时也为临床决策、医疗质量监管、辅助科研、个性化治疗等诸多方面提供有力支持。

据卫生发展研究中心支付制度与医学编码研究室副主任于丽华介绍,目前全国各医疗机构由于诊断名称、操作名称等编码不统一,对于全行业的数据汇总、业务分析评价带来很大困扰。经过调查发现一个典型的现象是:针对一个病例,临床医生会在医生工作站通过电子病历系统输入或勾选一个诊断名称,病案室编码老师会根据医生的诊断意见,结合病案室的判断(比如加入手术的状态),给出诊断的编码和名称。医生、编码员各自的判断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而目前各个地方都是拿病案首页的编码去做分组,因此分组的真实性、可靠性就有很大的问题。

以医院看病流程为例:病人到门诊接诊,如果需要住院就收入医院。入院后,先填写病案首页。然后,就是做各种检查、进行确诊。确诊后,由医生的一支笔,把病人的诊断中文名称写在病案首页上,但是疾病的中文名称,全国是没有统一编码的。即便是同样的疾病诊断,医生写的名称也是五花八门。对于做了手术的病人,病案首页还需要写上手术名称。病人出院后,病案首页送达病案室。病案室会根据医生们写的不一致的中文诊断名称编一个码。“我们曾经请五家医院的编码员,对于稍有难度的同一个复杂手术进行编码。结果五家医院的编码员给出的编码全不一样。”于丽华副主任说,“而病案首页的作用至关重要,是行业信息汇总、分析的源头。DRG有多种用途,比如控费、规范诊疗、绩效评价等,总之,实施DRG可以促进医院管理的提升,国家需要统一的规范。”

因此,C-DRG收付费改革试点的启动,一方面需要良好的医院信息化基础数据环境,另一方面可望为医疗信息化建设在数据规范、统一代码标准方面注入强劲新动力。可以预计,一旦将收付费业务作为医院信息化的重要抓手,对于推进医院统一编码、提高数据共享程度,将再有力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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